(圖/ Pixabay)

臺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侵權損害賠償案件,涉案人許姓男子與一名已婚女子發生多次性關係,並涉嫌錄影勒索。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許男行為已構成侵權,判賠女子丈夫精神撫慰金新臺幣30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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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決書內容,原告為臺中某機械工廠業者,與妻子結婚超過20年,育有兩名子女。原告主張,2024年4月間,妻子利用交友軟體與許男網聊認識,並於其赴海外工作期間,於臺中、南投地區多家汽車旅館與許男發生多次性行為。事件曝光後,原告以自身月收入達20萬元為基準,向許男求償2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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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指出,許男在交往過程中,涉嫌錄下與人妻發生性關係的影像與錄音,並於女子不願繼續聯繫後,持影像威脅公開,甚至以輕生相逼,企圖逼迫女子維持婚外情關係。女子不堪其擾,最終向丈夫坦承此事。

許男在庭審中辯稱,不知女子已婚,雙方僅為普通朋友關係,且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與原告所述不符。惟法院調查雙方通訊記錄,發現許男早在2024年5月即曾傳訊表示「有老公的人就安分守己」等語句,並於6月間仍與對方持續互動並過夜,內容露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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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不採信許男辯詞,認為其已知女子婚姻狀況仍持續往來,並以錄影進行威脅,已構成對原告配偶權與人格權之侵害,遂判許男應賠償30萬元。

法院強調,雖本案屬私領域糾紛,但在已婚狀態下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,相關第三人若涉不當行為或勒索,仍須負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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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/ 陳麗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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